一、剧院建筑声学的一般规定: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使观众席各处获得合适的响度、早期侧向反射声、混响时间和清晰度,并应使舞台上具有合适的声支持度。演出时,观众厅及舞台内不得出现回声、声聚焦、颜动回声等可识别的音质缺陷。剧场设备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不得对剧场内的音质产Th干扰。
二、剧院的声学设计应道循相关的标准及规范:
1、《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2005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 J 76-84
5、《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J93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 16-1987(2001年版)
三、剧院的音质要求:
1、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自然声演出时,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形式应使早起反射声在观众席上具有合理的空间、时间分布;观众席中前区应具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且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35ms,不应大于50ms。
2、剧院观众厅的混响时间:
观众斤满场混响时间设置
剧场 |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
歌剧、舞剧 | 1.3~1.6s |
话剧、戏曲 | (2000~10000m3)
1.1~1.4s |
多用途 |
3、当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时,应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4、舞台空间应做吸声处理,其混响时间宜与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一致。乐池内宜做吸声及扩散处理。
5、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应做隔声处理或设置扬声器的隔离小家,并应做吸声处理,其他安装扬声器位置的内部空间宜做吸声处理。
6、剧场辅助用房混响时间要求宜符合下表规定。
剧场辅助用房湿响时间推荐值
房间类型 | 混响时间(s) |
音响控制室 | 0.3~0.5(平直) |
多功能排练厅 | 0.6~1.0 |
乐队排练厅 | 1.0~1.2 |
合唱排练厅 | 0.6~0.8 |
琴房 | 0.2~0.4(平直) |
四、剧院的噪声控制要求:
1、观众厅的墙面和屋顶应作隔声减振处理。
2、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作为隔音的措施之一。观众厅的入口宜设置声闸室、隔声门,通向室外的门应采用隔声门。
3、舞台大幕开关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超过NR-40.升降乐池和其他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5.
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观众厅类型 | 自然声 | 采用扩声系统 |
歌剧、舞剧剧场 | NR-25 | NR-30 |
话剧、戏曲剧场 | NR-25 | NR-30 |
五、剧院推荐建声材料:
1、A级阻燃吸音板
2、声学扩散体
3、吸音软包
4、木丝吸音板
5、声学反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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